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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極星水處理網獲悉,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上海市水務局發布《關于開展工業企業廢水納入城鎮污水處理廠處理評估工作的通知》,本次評估對象是有生產廢水排放、且排放去向是納入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工業企業,重點對進出水水質有波動、運行不穩定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服務范圍內納管工業企業和近一年內因超標排放受到生態環境或水務部門處罰的納管工業企業實施評估。詳情如下: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上海市水務局
關于開展工業企業廢水納入城鎮污水處理廠處理評估工作的通知
滬環水〔2020〕220號
各區生態環境局、水務局,臨港新片區管委會,自貿區管委會保稅區管理局,市排水管理處:
為落實《長江保護修復攻堅戰行動計劃》(環水體〔2018〕181號)、《上海市城鎮污水處理提質增效三年行動實施方案(2019-2021年)》(滬水務〔2019〕1383號)相關要求,進一步規范工業企業排水管理,本市將組織開展對廢水納入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工業企業的評估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圍
本次評估對象是有生產廢水排放、且排放去向是納入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工業企業,重點對進出水水質有波動、運行不穩定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服務范圍內納管工業企業和近一年內因超標排放受到生態環境或水務部門處罰的納管工業企業實施評估。
二、 工作內容
(一)開展城鎮污水處理廠水質狀況評估
以2019年至2020年三季度全市城鎮污水處理廠進出水水質數據(以進出口在線監測、手工監測數據為依據,以日均值為標準)為基準,經評估有以下情況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其服務范圍內工業企業作為重點評估對象:
1. 出水在線監測或監督性監測數據日均值超過應執行排放標準的(生態環境部門負責)。
2. 2020年12月底前,各有關單位對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放口,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表2、表3所列特征因子開展監測,存在特征因子超標情況的(生態環境部門負責)。
3. 進水水質月均值超過城鎮污水處理廠設計標準,造成污水處理設施無法穩定運行的(水務部門負責)。
各相關區生態環境局、水務局(其中,白龍港、石洞口、竹園一、竹園二、吳淞、泰和、虹橋污水處理廠由市排水管理處負責)、臨港新片區管委會應根據分析評估結果,明確存在上述情況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清單,于2020年12月底前報送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務局,報送格式詳見附件1。
(二)分類開展納管工業企業評估工作
各區生態環境局會同區水務局,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水質狀況評估結果,以水務部門排水許可證核發和日常監管情況為基礎,結合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環境統計等相關工作成果,生態環境和水務處罰企業情況,確定需納入評估范圍的工業企業清單。
評估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相結合,充分利用排污許可證和排水許可證核發、工業源全面達標計劃評估等已有工作成果,重點關注涉重金屬企業、影響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達標以及不能被污水處理廠有效處理的特征因子,具體要求如下:
1. 2019年底前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企業,結合許可證證后和日常監管工作,如屬于重點評估對象的,100%進行復核;不屬于重點對象的,抽取不少于20%進行復核。
2. 已完成工業源全面達標計劃評估的企業,采用全面達標評估報告作為評估依據,不重復評估,如屬于重點評估對象的,100%進行復核;不屬于重點對象的,抽取不少于20%進行復核。
3. 2020年核發排污許可證的企業,結合許可證核發工作,不重復評估。
4. 其他企業,未核發排污許可證或者未開展過全面達標計劃評估的企業,由區生態環境局會同區水務局、臨港新片區管委會、自貿區管委會保稅區管理局對納管企業特征排放因子、排口排放標準以及環保設施達標能力等進行評估,評估內容可參考工業源全面達標計劃評估要求,詳見附件2。
(三)總結評估結果
各區生態環境局和水務局、臨港新片區管委會、自貿區管委會保稅區管理局應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轄區內納管工業企業評估工作,并將納管工業企業評估結果(附件3)以及相關支撐材料(一企一檔,含評估報告、監測數據等)電子文檔報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務局。
三、工作要求
各區生態環境局和水務局、臨港新片區管委會、自貿區管委會保稅區管理局是納管工業企業廢水狀況評估的責任主體。在推進評估工作時,應加強和日常監管、執法、監測等工作的結合,避免重復工作。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水務局對各區評估工作進行抽查,并通報存在的問題。
附件:1. 區城鎮污水處理廠評估清單
2. 全面達標評估參考內容
3. 區納管工業企業評估結果匯總表
聯系人:市生態環境局水生態環境處 蔣明
電 話:23115632
電子郵箱:mjiang@sthj.shanghai.gov.cn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上 海 市 水 務 局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2
全面達標評估參考內容
(一)預約
1. 與企業來聯系確認企業對口對口聯系人和上門時間;
2. 發送資料清單,約定時間。
(二)資料評估
1. 基本信息核對填報
核對資料(經營許可證、環評文件、環評批復、違規項目認定或備案文件)。
2. 污染物排口及排放標準核對填報
(1)企業排口數量類型等信息確認和對標(企業廠區平面圖、相關排污許可文件、環評文件、對應行業標準);
(2)確認企業排污涉及污染物種類(監測報告、原輔料MSDS等)。
3. 環境投訴和環境信息公開情況核對填報
訴信息匯總可參照地方環保主管部門匯總下發的投訴信息名單,核對企業措施相關證明材料。
4. 治理設施達標能力評估
(1)污染治理設施基本信息核對填報;(設計方案、施工安裝方案);
(2)可行技術判斷;(對應行業的排污許可核發規范、);
(3)運行管理規范行。(運行記錄、臺賬)。
5. 監測數據達標情況
(1)核對在線數據有效性;(監測數據記錄、運維記錄);
(2)手工監測及監督檢測報告核對填報;(監測報告);
(3)監測數據是否超標判定。(企業對應的的排放標準)。
(三)現場評估
1. 廢水產生收集情況評估
(1)查看各廢水污染物排放是否都已收集;
(2)工藝廢水是否有一類污染物產生。
2. 污染治理設施評估
(1)污染治理設施相關參數是否符合設計方案/施工安裝方案;
(2)污染治理設施是否正常運行;
(3)污染治理設施處理能力是否符合目前產污環節的污染物產生量(設計方案)。
3. 廢水排放口評估
(1)廢水排口數量與資料是否一致;
(2)是否做到雨污分流;
(3)初期雨水是否收集,雨水排口是否有閘閥;
(4)廢水排口設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地表水和污水檢測技術規范》;
(5)企業一類廢水是否單獨收集處置。
來源:北極星水處理網